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法條款細則
時(shí)間: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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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食品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chǎn)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fā)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 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fēng)、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 火災、爆炸;
三、 碰撞、觸碰;
四、 擱淺、觸礁;
五、 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méi);
六、 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 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攔其
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fā)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guò)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dòng)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shí),可視為機動(dòng)船舶。
二、 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guān)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sh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guò)保險金額為限。